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 上一篇
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