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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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