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正式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内,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均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退税:
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在延长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3.属于1993年应税销售收入,按工商统一税的规定计算,在1994年按增值税、消费税入库的;
4.进入清算期的企业。
三、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计算所适用的税率
1.工商统一税税款的计算所适用的税率应严格按照市局(94)京税外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4]152号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税率执行;
2.为便于简化计算,从事工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自产的产品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收入,均按3%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的货物加工或接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所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之前,暂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按季预退税款的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季预退多缴税款;
(1)企业以往年度没有拖欠税款现象,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分离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准确无误;
(2)1994年第一季度多缴税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或多缴税款1倍以上的企业,在1994年内可按季预退。以后各年度按季预退的标准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达到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退税幅度增加1倍以上加以确定。
2.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初库存处理和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两项政策的操作手续,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实行按季预退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按规定计算出累计预退多缴税款,再按季扣减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5%后进行多缴税款的预退。
五、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按1、2、3季累计预退多缴税款=按1、2、3季累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按1、2、3季累计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按1、2、3季累计工商统一税款(包括地方附加)-按1、2、3季累计特别消费税税款
年终应退多缴税款=[全年累计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全年累计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全年工商统一税税款(包括地方附加)-全年特别消费税税款-[1-3季度累计已预退多缴纳税款]
六、办理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或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按年、按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时,企业必须报送《申请退税书面报告》,填报《退税申请表》(表二)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所一份、有关科室一份),并附送申请退税期的完税凭证,申请退税期内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原工商统一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书》及资料,经认真审核后,按月填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计算表》(表三),并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七、退税的审批权限
为加强退税工作管理,退税的申报由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经审核无误后统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计算汇总表》(表四),于年度终了后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其中,企业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符合按季预退税款的企业,其办理预退税款手续的,可由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写表五)于每季终了次月底前上报市局涉外税政处备案八、退税税款的管理
1.退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负责审核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办理退库手续。对企业上报退税申报手续不齐,内容不实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企业在年度终了4月底前,须对上一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多退收回,少退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一年度退税申请。
3.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税款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1994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4年4月21日
附 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