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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4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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