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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62号《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管复字第206号《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转发你们,请根据税收业务需要,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办理现汇帐户开立事宜。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

19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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