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
自1991年以来,各地科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 文件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 和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18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的精神,先后组织开展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利地推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7月23日,科技部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望你们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自1991年以来,各地科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 文件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 和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18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的精神,先后组织开展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利地推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7月23日,科技部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望你们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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