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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规定,现将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七条停止执行,第八条“核定征收税款计算公式”中的核定征收率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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