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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各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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