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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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