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筹安排,做好采购国产设备各环节的退税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
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由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负责。
三、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发生过出口货物行为、未办理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履行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附件1,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同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可按次办理,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表》(附件2),于15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后,各局应于自受理企业申请起30日内将退库手续办理完毕,具体退库手续与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相同。
五、对于1999年9月1日以后已经发生购买国产设备行为并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2月10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及退税申请等手续。各局受理审核后应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审批。
六、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掌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各局应按要求建立计算机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对有采购国产设备行为的企业逐笔按月登记,登记内容为以下三部分:
(一)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二)购进国产设备及退税情况:包括设备名称、购进日期、数量、金额,已办理退税金额、退税日期;
(三)变更补税情况:包括撤消设备采购合同、设备转让、赠送等行为发生时间,注销日期,补税金额、日期。
七、外商投资企业如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或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以及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在上述各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注销或补税等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为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的工作水平,各局应在《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期内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簿,并结合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中的内容进行审验,对已退税和应补税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核查结果随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市局。
九、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表(略)
1999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9月20日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本项由国税函[2002]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帐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