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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力建设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用力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九八七年十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87号]111号)中第九条、十一条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税制后国务院这个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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