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P><P>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略称:“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P><P> 希知照!</P><P> <BR></td>
下一篇 →
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