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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务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汇缴企业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对享受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成员企业单独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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