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执法机关:
为更好服务市场,提高协助执法工作效率,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一、增加证券公司冻结数据申报和反馈一章
2006年,本公司就券商申报流通股冻结业务发布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随着业务的优化,该指引大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本指南修订时,增加证券公司冻结数据申报和反馈”一章,规范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冻结数据的方式及本公司对数据的接收、登记和反馈,2006年发布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扩大托管证券公司冻结、过户业务的受理范围
为提高执法机关办事效率,适应市场需求,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冻结、过户,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的司法冻结均可以由托管证券公司受理。
按照四部委通知的要求,同一交易日,执法机关分别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过户手续的,证券公司当日受理并向本公司成功申报数据的为在先冻结、过户。
三、调整冻结期限申报的单位。
系统优化后,执法机关的冻结期限申报以整数月为单位。
四、红利可一并过户。
系统优化二期后,可实现红利一并过户,因此,涉及股息、红利等资金的过户事项,本公司及托管证券公司均可办理。
五、为方便执法机关了解本公司对高管股份管理方式的调整,附则增加提醒其关注对应的业务指南。
六、为配合上述调整,规范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填写,对指南附件中协助执法文书模板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指南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2016年1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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