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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的公告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新疆国税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因部分条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不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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