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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现就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665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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