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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按照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从中央财政调库分回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

2、我省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的跨省市企业,执行中央办法后,省内(含厦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依然为省级收入,税收缴款书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和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预算科目所对应“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3、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按照《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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