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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