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全文: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流通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初审权限的通知 | 成国税函〔2006〕130号 | 2006年8月30日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深化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征退税衔接,经市局研究,决定将流通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初审权限下放给各区(市)县国税局,以实现出口退税的属地化管理,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深化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征退税衔接,经市局研究,决定将流通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初审权限下放给各区(市)县税务局,以实现出口退税的属地化管理,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
| 2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 成国税函〔2009〕247号 | 2009年12月25日 | 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和市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密切征退税衔接,减少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我市两个区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由市局办理全面调整为由各区(市)县国税局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由市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区(市)县国税局审批。同时,为优化退(免)税业务流程,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及退(调)库办理事项一并交由各区(市)县国税局完成。 | 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和市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密切征退税衔接,减少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我市两个区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事项由市局办理全面调整为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由市局审批调整为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审批。同时,为优化退(免)税业务流程,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及退(调)库办理事项一并交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完成。 |
| 3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公告 | 成国税公告〔2016〕1号 | 2016年9月26日 |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我市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通知》(川国税函〔2016〕264号)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我市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通知》(川国税函〔2016〕264号)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区(市)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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