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4.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份。
| 附件1 | |||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1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5.08.18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 2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11.18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 3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2017.03.27 |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附件2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
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 饮食服务业 | 7 |
| 娱乐业 | 20 |
| 其他行业 | 10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柳地税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8日
附件3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改革相关精神,做好资源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特制定《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若干免税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涉及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的文件;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在财务核算、生产工艺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第三条纳税人在财务上应对免税项目的矿产品产量、销售
量和销售额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免税。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管理台账,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定期复查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4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为规范柳州市(含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