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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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