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若遇有类似问题,请照此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