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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由于目前青岛市税务部门与青岛市民政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信息无法实现实时传递,因此市局研究决定《通知》第二项执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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