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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采取召开纳税人例会、到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有欠税的纳税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将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

二、对纳税人2001年5月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的欠税进行认真清理,逐户核对,并对清理准确的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在清理确认欠税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欠税的清缴力度,将欠税增减率指标降下来,力争实现当年无新欠,并压缩陈欠20%的清欠目标。

四、各地务必于3月12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纳税人欠税统计表》报省局。


附件:1、纳税人欠税确认书

2、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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