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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的公告

  经研究,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予以废止。

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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