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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发布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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