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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

  1.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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