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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要求,现将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停止印制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已经印制、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新版、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使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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