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营业额确认问题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是否扣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2008〕11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此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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