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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核算地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纳税人,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由其核算地税务机关征收;对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外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出租房产坐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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