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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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