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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如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公告)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号)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5号)
废止失效条款: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其他条款继续保留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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