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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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