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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