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4]6号 2014-2-7
(鲁地税发[2010]2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方式进行征缴,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014年前征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继续在纳税担保金中核算,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或担保金退回。
自2014年1月1日之后征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反映在会统报表《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纳税保证金项目并进行核算,不再在纳税担保金中反映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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