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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吉国税发[1997]5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调整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

  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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