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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确保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省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5年5月1日起 ,全省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包括企业自印发票)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全部予以缴销。

二、“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的适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5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将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贯彻落实情况于 5月20日前 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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