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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区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适用问题

(一)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车型 每公里收费额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
轿车 1.60元 145元
轿车 1.90元 150元

  (二)出租汽车承包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车型 每公里收费额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
轿车 1.60元 57元
轿车 1.90元 75元

二、县(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适用问题
县(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按各县(市)原执行标准调减40%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地税发[200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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