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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 、各自治州 、海东地区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内容告知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修改后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填报。

  二、为了减少损失,对我省已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仍应继续使用。并请各地将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改为“实际利润额”,同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总局修改后的填报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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