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限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税款所属期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5.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
(一)实地调查
各县(市、区)局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和报送的资料后,应指派专人及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分析,附报资料中的数据要与审批表中填写的数据相一致,数据逻辑关系要相符,并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形成内容详实的调查报告。
(二)逐级上报
县(市、区)局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州)局审核。
市(州)局接到县(市、区)局延期缓缴税款的文件后,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具体数额由市、州局确定),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市(州)局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经市(州)局审核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审核批准
省局接到市(州)局延期缴纳税款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征管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签批;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征管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知县(市、区)局组织税款入库。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省局可派人进行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