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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开发票偷骗税集中整治的若干意见》(抚府办发〔2014〕21号),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现公告如下:

从2018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为1.5%。交通运输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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