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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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