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新增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2号)规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 序号 | 更名前分支机构名称 | 更名后分支机构名称 |
| 1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4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5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6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7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8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9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10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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