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新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不征收营业税证明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37号)收悉。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望城新区320国道北侧、江铃大道西侧A6(8641.33平方米)、A7(10002.67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江西华宏星汽车有限公司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4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