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工作,全面落实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2014第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涉税审核事项及权限
(一)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
营业税减免税事项全部为备案类事项,备案审核权限全部为县(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办税窗口。具体备案事项和权限见附表。
(二)不征收营业税审核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由主管县(区)地税局审核,出具不征税证明。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需报经市地税局审核。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行为。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4.其他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二、营业税涉税审核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
工作流程: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分局(所)初核→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复核→县(区)局分管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核→县(区)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送达纳税人。其中: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个人住房转让减免营业税由县(区)局、市局办税服务厅授权的办税窗口受理并备案。
备案一律采取先受理后审核的原则进行,不得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申报。对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追征税款。
所需材料:纳税人申请营业税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不征收营业税审核事项
工作流程: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分局(所)调查初核→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复核→县(区)局分管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核→县(区)局出具不征税证明(需报市局审核的上报市局)。
所需材料: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重组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入股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三、做好营业税减免税台账登记、统计报送和总结分析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做好营业税减免税台账登记,除营业税不征税事项外,应及时将减免税数据录入征管系统,逐户登记《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各县区局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报送《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7月5日前报送《审批类(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半年报),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审批类(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报)和营业税减免税工作总结,减免税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四、加强营业税涉税审核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落实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依据核定通知书按照征管系统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对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超过5000元的纳税人,发票代开及营业税减免税手续必须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屋产权证信息登记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二)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对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累计不超过24万元(含24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纳税人年中开业的,按照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月平均经营收入。
2.对小微企业不做认定限制,只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电信业等财务由市级或省级单位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企业性单位按月申报,其当月计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3.计税月营业额不含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需单独计算,对其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可比照营业税起征点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其月租金收入5000元(含)以上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4.营业税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按规定按月(次)进行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时,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办税服务厅受理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将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由管理分局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5.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经国税部门认定减免的,纳税人应持国税部门认定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城建税及附加减免手续。无国税部门认定材料的,凭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申报表办理。
(三)加强对营业税涉税审核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局应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把此项工作列入执法监察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对于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四)加强纳税服务和税务公开
各县区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切实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在受理、备案、审核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做到程序到位,资料齐全,按时办结,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应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电子公告屏等公开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和办理程序。
附件: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权限及所需材料一览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