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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规范执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需全文废止或补充内容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件,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国税局公告〔2012〕5号)全文废止。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6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废止。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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