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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单位 拟处罚金额
1 浙江省局 300万元
2 杭州市局 150万元
温州市局
绍兴市局
台州市局
金华市局
3 其他设区市税务局 100万元
4 萧山区局、余杭区局、建德市局、临安区局 40万元
乐清市局、瑞安市局、平阳县局、永嘉县局、瓯海区局、龙湾区局、鹿城区局
桐乡市局、平湖市局、海宁市局
柯桥区局、诸暨市局、嵊州市局、新昌县局
安吉县局、德清县局、长兴县局
温岭市局、临海市局、玉环市局
义乌市局、永康市局、东阳市局
龙游县局、江山市局、开化县局、常山县局
5 其他县(市、区)税务局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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