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 序号 | 单位 | 拟处罚金额 |
| 1 | 浙江省局 | 300万元 |
| 2 | 杭州市局 | 150万元 |
| 温州市局 | ||
| 绍兴市局 | ||
| 台州市局 | ||
| 金华市局 | ||
| 3 | 其他设区市税务局 | 100万元 |
| 4 | 萧山区局、余杭区局、建德市局、临安区局 | 40万元 |
| 乐清市局、瑞安市局、平阳县局、永嘉县局、瓯海区局、龙湾区局、鹿城区局 | ||
| 桐乡市局、平湖市局、海宁市局 | ||
| 柯桥区局、诸暨市局、嵊州市局、新昌县局 | ||
| 安吉县局、德清县局、长兴县局 | ||
| 温岭市局、临海市局、玉环市局 | ||
| 义乌市局、永康市局、东阳市局 | ||
| 龙游县局、江山市局、开化县局、常山县局 | ||
| 5 | 其他县(市、区)税务局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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