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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 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的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粤府〔19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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