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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含本数)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国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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