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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改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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