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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间如有调整,以地税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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